(三)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主要存在于单位犯罪之中。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并用的制度,具体包括: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单位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则既追究单位的责任又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因此,如果公司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法定代表人作为管理公司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往往会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公司一起被判处刑罚,受到刑事制裁。因此,法定代表人并不好当,要知法懂法,避免因不懂法而受到刑罚。
当然,并不是说单位犯罪中法定代表人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单位其他管理人员组织实施了犯罪,不在法定代表人的分工范围之内,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犯罪也不知情,那就不能认定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单位犯罪中既对单位判处刑罚也对个人判处刑罚的罪名较多,比如强迫职工劳动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偷税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下面就介绍一些常见的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
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