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拥有一定的学生管理权是十分必要的,其目的在于通过教育和管理学生,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生活秩序,使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并且在各种管理过程中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使学生逐渐具有基本的自理能力、自制能力和独立处理日常生活事务的能力,从而间接或直接地实现全面发展的教育目的。但是任何权力都具有一定的扩张性,容易超越自身的界限和被滥用,从而造成对权利的侵蚀。因此,应明确学校在行使其教育管理学生的权力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以免侵害学生的具体权利。
第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学校权力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一原则要求学校在制定学校学生管理规章和教育管理学生时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应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这个原则应适用于学校学生管理的各个方面。学校对违纪的学生进行处理,在涉及影响或剥夺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时候,必须由法律做出明文规定,而不能由学校单纯依据学校规章自主处理。凡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只能由法律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做出必要的、适当的约束,其他限制都可能是违宪的。学校在制定一切规定和章程时,必须首先用法律的眼光加以审视,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学校依法办学的“自主权”,也只能自觉地置身于国家法律的监督之下,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