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谕曰:“海宇承平日久,户口日增,地未加广,应以现在丁册定为常额,自后所生人丁,不征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实数查明造报。”廷议:“(康熙)五十年以后,谓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仍五岁一编审。”即依照上年所报丁数,固定丁银(对丁男征收的代役金)税额,则百姓不必隐匿户口以逃避徭役。
[6]丁随地起:又称摊丁入地、摊丁入亩、地丁合一,即各省将丁口之赋摊入地亩,统称为“地丁”,一并输纳征解。自后丁徭与地赋(按亩征收的农地税)合而为一,民纳地丁之外,别无徭役,既简化了税种和稽征手续,取消了豪强地主逃漏丁赋的特权,亦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这是清代赋役制度的重大改革,在中国赋役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历代均以人丁、地亩、户籍作为征税标准。明嘉靖、隆庆、万历年间,即1522—1620年,实施“一条鞭法”,通计一省税赋,通派一省徭役,官收官解,除了秋粮外,一律改收银两,计亩折纳,总为一条,但限于各地之经济条件,此法并未通行全国。清代的地丁制,其实是一条鞭法的延续与发展。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四川、广东等地首次试行摊丁入亩之法。雍正元年(1723年),从直隶巡抚李维钧所请,准于直隶地方一体仿行,翌年令各省次第推行。唯奉天、贵州以户籍未定,仍丁、地分征。地丁制虽各省实施程度不一,但到乾隆十年(1745年),除了山西阳曲等四十二州县外,已基本上通行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