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当局对该法的第四款并不满意,因为该款使各州有可能“自行其是”。很快,政府又利用该法第五款发布一项命令,规定没有国家有关部长的许可,各州不准颁布任何地方法令。该法的第三款也曾经引起总督们的不满,他们绕过弗里克直接向希特勒表达自己的想法,不愿由此被降低为仅仅是内政部的代表,从而丧失独立自主的权力。实际上,这个问题在纳粹统治时期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但指挥各州总督的实际权力,一直掌握在希特勒手中。
随着各州主权的丧失,由各州代表组成的全国参议院已失去存在的必要。1934年2月14日,希特勒颁布《全国参议院废止法》(Gesetzüberdie Aufhebung des Reichsrats),正式解散了该机构。
在废除联邦制的同时,希特勒政府还曾企图实施州的“标准化”,即缩小各州之间面积的差距。在德国原来的版图上,各州的面积相差十分悬殊。普鲁士的面积几乎占全国面积的2/5,巴伐利亚拥有700万人口,萨克森拥有500万人口,而一些小州却仅有20万—30万人口。1933年希特勒任命各州总督时,对人口不足200万的小州采取两个州合并为一个行政单位的做法。对于面积特别大的普鲁士州,从1934年起逐步将州政府的重要部门,如内政部、经济部、农业部、劳动部等,并入全国政府中相应的部,实际上取消了普鲁士州一级的行政机构,由中央政府直接领导原普鲁士州的各省。这样,由纳粹党大区领袖担任省长(Oberprsident)的普鲁士各省,实际上与其他同样由大区领袖担任总督的各小州处于同等地位。